1月31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用地的规划设计提出新的实施建议,进一步提升住宅产品的实用率。例如,
《实施意见》对项目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计算进行了优化:须移交政府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公共配套设施,超出规划条件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未超出部分按原计容规则执行;商住用地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须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屋顶的辅助用房(包括公共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等)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实施意见》还着重提升“好房子”的居住舒适性:新建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旧区改建项目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 时至16 时。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对江门不一样的区域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并给出了详细的区域划分图(如下图)。
其中,江侨路、西江、江海路、东海路、金瓯路、睦州水道、五邑路、江门大道围合范围,以及新会区会城街道新会大道以北范围,住宅建筑按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2个标准停车位(详见附图);中心城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住宅建筑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 个标准停车位;新会区10 个镇辖区,按照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0.7 个标准停车位。
《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县级市可参照该意见执行。新出让商品房用地按照此《实施建议》执行,须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表述,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
我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好房子”规划设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请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如遇上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为贯彻落实2024 年9 月26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支持“好房子”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高品质居住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用地的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宅建筑结构净高不超过2.1 米,进深不超过0.8 米的飘窗,其投影面积不计算容积率。空调机搁板可凸出外墙不大于0.8 米。
(二)新建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 小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 小时执行。旧区改建项目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执行。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 时至16 时。
(三)须移交政府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公共配套设施,超出规划条件约定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计算容积率,未超出部分按原计容规则执行。
(四)住宅建筑标准层中,本层阳台、入户花园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除阳台、入户花园外的标准层面积18%的部分,其投影面积不计算容积率;超过18%的部分,其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不属于因城市规划的要求封闭阳台的,按封闭阳台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容积率。
(五)建筑物屋顶的辅助用房(包括公共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等)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六)商住用地建设项目配建的幼儿园、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设施、垃圾中转站等须移交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八)江侨路、西江、江海路、东海路、金瓯路、睦州水道、五邑路、江门大道围合范围,以及新会区会城街道新会大道以北范围,住宅建筑按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2个标准停车位(详见附图);中心城区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住宅建筑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1 个标准停车位;新会区10 个镇辖区,按照每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户配建不少于0.7 个标准停车位。
(一)所有经出让的商品房用地(含“三旧”改造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款。
(二) 2025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经出让的商品房用地(含“三旧”改造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至第(八)所有条款。
(三)2024 年5 月23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至第(八)所有条款【其中“三旧”改造用地只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五)(七)(八)款】。
(四)2023 年9 月26 日至2024 年5 月22 日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六)(七)(八)款【其中“三旧”改造用地只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七)(八)款】。
(五)2022 年5 月25 日至2023 年9 月25 日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四)(七)(八)条款【其中2022 年5 月25 日-2022 年12 月31 日出让的“三旧”改造用地只适用实施办法(一)(二)(三)条款,如需增加适用第(四)(五)款的,具体操作按《关于支持江门市市区存量商品房用地打造“好房子”的操作指引》执行】。
(六)2020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5 月24 日出让的商品房用地适用实施办法第(一)(二)(三)条款,如需增加适用实施办法第(四)(五)款的,具体操作按《关于支持江门市市区存量商品房用地打造“好房子”的操作指引》执行。
三、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县级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新出让商品房用地按照本意见执行,须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表述,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和土地出让合同。
如果取消公摊面积的话……请问以前多的面积是退钱还是如何来处理?简单说我买房的时候证面积是100套内是80,如果新政策我的房算80,那么我另外20平方面积找谁?
虽然很多人说换汤不换药,调整了本来的单价涨价了,总!价也没咋变,这是市场行为,但至少有一点,在物业费单价有上限情况下,公摊少了物业费就少交不少